根据中国现行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,2013年修订)及相关配套法规,三氯异氰尿酸(TCCA)作为常用的消毒剂和漂白剂,属于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化学品。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领并非简单地依据“使用量”这一个绝对数值,而是一个涉及储存量、使用场所以及具体用途的综合判定体系。
核心法规依据是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(2013年版)》。对于三氯异氰尿酸这类危险化学品,企业是否需要办理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”(简称“使用许可证”),关键取决于其 “年使用量” 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“使用量标准”,并且其使用目的是用于工业生产。
1. 核心阈值:年使用量标准
根据规定,三氯异氰尿酸的年使用量标准为100吨。这意味着,在工业生产活动中,如果企业每年使用三氯异氰尿酸的总量达到或超过100吨,就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》。未取得许可证,不得使用。
2. 重要前提:适用范围
此规定主要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。以下情况通常不需要申领此证:
3. 储存量的考量
除了使用量,企业还需关注其储存量。如果储存量构成了重大危险源(根据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》标准进行辨识),无论使用量多少,都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、评估和监控,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。这虽不等同于“使用许可证”,但同样是强制性的安全监管要求。
与建议
对于工业用户而言,判断是否需要申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清晰界限是:年使用量是否≥100吨。
由于地方性法规或特定行业规定可能存在更严格的要求,企业在实际操作中,最稳妥的做法是咨询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局(原安监局),获取最权威、最准确的执行标准和指导。安全无小事,合规使用是保障企业平稳运行和人员安全的第一道防线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jingwei-chemical.com/product/261.html
更新时间:2026-01-06 08:58:41